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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口文化促进会章程

2016-04-14

珠海市人口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海市人口文化促进会(zhuhai population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ZHCPCA)是经珠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珠海市人口文化促进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热心于人口文化事业的文学家、艺术家、人口学家、社会学家、企业家、理论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以及热爱人口文化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志愿组织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珠 海市人口文化促进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发展人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文明 进步为宗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服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 相处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家庭美满幸福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第四条  珠海市人口文化促进会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珠海市人口计生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珠海市人口文化促进会大力支持各区人口文化促进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本会所在地为广东省珠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人口文化的社会调查和理论研究,向市内的机关部门适时提出建议。

(二)开展人口文化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传播和交流人口文化的知识,促进新型生育文化和生育文明建设,促进有关人口文化的学术理论建设。

(三)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士,运用多种形式,制作更多更好的人口文化产品,推动文化艺术界运用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展览等一切艺术形式,宣传人口文化,为计生事业鼓与呼。

(四)协助相关部门办好“珠海人口文化奖”,组织宣传人口文化成果,奖励在人口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协调组织联合有关部门、企业单位以及各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文化传播,大力推动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的开展。

(六)开展人口文化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创办与人口文化事业有关的宣传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为人口文化事业发展提供经济来源。

(八)加强与各市(县、区)人口文化促进会的联系与合作,总结推广市、区人口文化促进会的工作经验。

(九)加强与机关单位、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企业人口文化的发展。

(十)承担政府部门和人口文化机关委托的工作任务。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与人口文化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志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二)在本会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领导有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召开理事会表决,超过半数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设监事3名〖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主管部门直接委派。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 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 (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八条 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一一年三 月十九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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