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良记分为抓手,严格医疗机构管理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自2011年实施以来,我市全面落实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成效明显。2016年,我市对159家次医疗机构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45家次,民营医疗机构114家次,共记分561分。主要记分情形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168分)、卫生技术人员管理(77分)、传染病防控(268分)、其他管理制度落实(26分)、特殊许可(18分)、药械管理(2分)、放射管理(2分)等方面。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落实各项监督措施,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扎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